第一条 法律依据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方向
学校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办人民满意的高等职业教育。
第三条 校名和校址
(一)校名: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英文名称:Jiangxi Tellhow Animation Vocational College。
(二)校址: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1333号。学校网址:http://www.thdm.edu.cn。
第四条 管理机关
学校的主管单位为江西省教育厅,登记机关为江西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校性质与分类
(一)学校性质:民办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
(二)学校分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非营利性法人。
第六条 办学定位
(一)人才培养目标: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总体目标。着力培养理论基础扎实、实践创新能力强、具有社会责任感并拥有一技多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服务面向: 立足江西数字经济发展,面向全国科技 传媒人才需求,植根行业和产业,服务社会数字化转型。
第七条 办学层次
以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为基础,开展专升本人才联合培养,开展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八条 办学规模
学校办学规模9000人。
第九条 学科与专业
(一)学科:学校构建以工学为主,文、工、艺、经、管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二)专业:以社会需求设专业,在科技传媒与数字艺术领域,构建文工交叉融合、技术与艺术结合的特色专业体系。校企合作办专业,重点建设虚拟现实应用技术、计算机与智能应用技术、现代传媒与艺术、动画与数字艺术、艺术设计、现代商务与管理专业群,根据需求变化合理增减专业,调整优化专业(群)结构。
第十条 发展思路及理念
学校坚持职业类型教育基本定位,探索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实施“依法治校、人才强校、质量立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战略,强化内涵建设和特色发展,突出大型企业集团办学优势,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发展,坚持面向行业产业、面向终身教育、面向国际办学。创新人才培养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模式改革,坚持“价值塑造、能力培养、知识传授、模范引领”四位一体的人才培养,围绕特色着力建设高水平学科专业群,增强科研和服务社会能力,培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以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改造,加快信息化智慧校园建设。内强实力,外塑形象,以服务求生存、以贡献求发展,努力创建质量、规模、结构、特色、效益、协调发展的职业大学。
第十一条 发展目标
学校发展目标是“十四五”期间把学校建成全国产教融合示范性本科层次职业大学;到2035年,力争建成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国内一流民办职业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权利义务和变更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
学校举办者是泰豪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06049,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十三条 举办者权力
举办者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学校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提名董事长人选。
(二)举办者代表进入董事会,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参与学校重大事宜的决策和办学管理,参与学校管理的代表可在学校取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报告,了解学校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对学校的所有办学行为享有知情权和建议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权力
举办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筹措办学经费,提供相关资源支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办学出资义务。
(三)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履行参与学校办学管理的职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举办者变更
学校举办者变更时,由举办者提出,在学校自行组织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新旧举办者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后的举办者不得从学校获得任何办学收益。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
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展开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委隶属于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委领导。
第十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高校贯彻落实。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八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
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3名。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由省委教育工委委派。
第十九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中的地位
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调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董事会和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督导专员)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院系建立党组织,确保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巩固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三条 思政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校纪委、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保卫部等部门,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学校办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遵循和探索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健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德技并修、育训结合的育人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践行“开办一个专业,融合一批企业,建设一支团队,服务一个产业”的产教融合要求,不断提高招生和就业创业的质量,办“国家放心、社会满意、学生向往、教师乐业”的高等职业学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提供高职业素质的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服务与智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教学管理
学校持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探索教学改革,构建教学标准体系,不断优化课程体系结构和内容,健全教学质量管理和保障制度。进一步开展课堂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将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培养贯穿教学过程中,构建以培养岗位工作专业核心能力为中心的实践教学体系,开展“教学做一体化”教学,进一步实现教学与技能、创作大赛融合,构建高效、优质的以赛促学,比赛促教的竞赛组织体系。以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核心,加强思想道德、人文素质教育和技术技能培养,坚持红色文化育人,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教学建设,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加强教材建设、线上开放精品课程建设、教学资源库建设,力争教学成果奖不断取得好成绩。
第二十七条 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
学校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社会为宗旨,坚持科研创新服务产业发展,健全科研机构和工作机制,完善科研支持政策及管理制度,支持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增强科研氛围,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引导积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提升学校学术地位,推进社会服务水平实现新提高,技术服务能力不断增强。
第二十八条 坚持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并重
学校落实学历教育与培训并举的法定职责,统筹利用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参与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大力开展职业培训,为校内外学习者提高和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及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提供服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体制
学校实行民办学校管理体制,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董事会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社会热心人士,共7人组成。董事会成员应热爱教育事业,品德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和主管部门备案。每4年换届一次,董事长和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的变更,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审定副校长(校长助理)的聘任和解聘。
(二)修改和解释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批准学校规章制度。
(四)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教学改革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定发展基金的比例。
(六)审批学校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及职工福利。
(八)决定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九)检查学校办学过程中执行国家政策情况。
(十)对学校校级和中层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长职责
(一)确定董事会会议议程,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组织董事会换届工作。
(三)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依法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董事长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和召集,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董事主持。
(三)召集董事会会议原则上提前七日通知董事议事时间、地点和议题。
(四)董事会会议至少有五分之三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决议方为有效。
(五)每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或董事会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上签名并承担责任。会议记录和董事会决议由董事会秘书存档。
(六)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学校党委同意。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设秘书1人,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聘用,负责董事会会议筹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文件保管等相关事宜,完成董事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
学校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
学校设立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制度。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学校举办者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
学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董事会、校长、副校长及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校系(部)两级负责人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涉事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对讨论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的各类决策进行监督。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二)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形成决议或审核问题可在5日前告知,非形成决议的在3日前告知。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职责及议事规则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四)当学校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1.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2.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3.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事会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一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六)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全体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回答列席人员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校长
(一)校长聘任。校长由董事会聘任,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聘任条件的人士担任。
(二)校长的聘任条件。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心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高度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严于律己,组织能力强;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熟悉办学规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享有政治权利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教育家的基本素质。
(三)校长的职责。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行政业务工作,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执行董事会决议;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聘任、解聘学校教职工(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对工作人员实施奖惩;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根据学校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校长任期。每届聘期为4年,经董事会考核合格可连任,任期内如出现不宜做校长的客观情况,可提前解聘。
(五)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按分工履职和完成任务。
第三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委托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参加校长办公会议的人员有: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校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和中层干部列席。
第三十九条 内设行政机构
学校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处室办和二级教学单位、二级教学组织。
第四十条 二级教学单位
学校设院(系)或与企业共建的产业学院作为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领导下独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其职责和权利如下:
(一)在学校发展规划指导下,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实施教学改革和课程体系创新,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二)在学校划定的学科与专业类别的范围内,依据教育部公布的专业名称和标准,深入实际考察社会需求,自主论证专业设置方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经专业设置委员会审定后,校长批准确定设置新专业。
(三)依据教育部规定的示范性标准进行师资队伍、课程体系、实训室、实习基地建设,为创建省内先进示范专业努力工作。
(四)二级教学单位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和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制。党政干部分工合作、交叉任职。学院(系)院长(系主任)是行政、教育、教学、科研第一责任人,学院(系)党支部书记是党的建设、思政工作和学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重大问题由党政联席会决定。学院(系)院长(系主任)召集、主持党政联席会。
(五)各二级教学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师和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对师生的考核、奖惩按职责分工提出意见并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二级教学组织
二级教学组织是不直接管理学生的教学部门。主要任务是按有关规定设置若干教研室,领导各教研室开展教学工作,做到理论知识和实践结合,培养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创新课程体系,提高教育质量,教书与育人并重,全面提高学生知识水平和素质能力。
第四十二条 工会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校工会委员会,机关和院(系)分别设分工会。工会主要职能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共青团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性组织,是党的助手,是青年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校团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和上级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院(系)设团总支,青年职工和学生班级设团支部,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
学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组建学校学生会,院(系)分别组建分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业与学术委员会
(一)专业与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专业与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当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人选由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专业与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经专业与学术委员会同意,学校可根据需要增设或者调整专门委员会。
(二)审议专业设置。依据社会需求,提出并论证各院(系)提出的专业设置计划,审议专业培养方案、为学校设置专业提供科学论证依据。
(三)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人员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委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二)职称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拟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资格;负责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经费管理
第四十七条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与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贰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出资者: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出资时间:2008年6月举办者开办时投入50万元,2009年11月举办者增加投入2000万元,2010年4月举办者增加投入1950万元,2016年7月举办者增加投入6000万元,2016年12月举办者再次投入资金1亿元,投入资金合计2亿元。
(二)学校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投入、依法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在办学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的收入、社会捐赠收入、政府资助、其他合法收入等。截止2021年12月底,学校资产总额15.75亿元,其中流动资产2638.12万元、固定资产133995.41万元、无形资产20915.97万元。
第四十八条 财务管理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成本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会计审计制度,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依法进行会计核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九条 办学收入经费的使用
学校办学收入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条 保障党建思政经费的使用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充分保障党建思政工作经费的使用,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书记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财务审计
学校财务执行年度审计的制度。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要进行法人离任审计,在校长、财务主要负责人离职时是否进行财务审计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十二条 办学年检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学校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四条 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学校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五十五条 资产和财务监督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章 教职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身份认定
学校教职工应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履行岗位职责,才能认定为学校教职工身份。学校教职工队伍由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及学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规模结构和师生比例。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或劳务协议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教职工权利
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义务
遵守学校制度,执行学校规划,勤勉用心创造性开展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珍惜和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学校发展;遵守学校《教师道德规范》;遵守学术规范;履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教师培训
建立教师培训制度,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学校为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提供条件。通过政治素质、品德情操、专业实践能力培养训练,促进优秀教师团队成长。
第六十条 教职工福利待遇
学校实行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分配机制,根据发展实际制定学校各类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在基本工资标准基础上,根据岗位职责和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党建补贴、职务补贴、岗位补贴、技能补贴、奋斗者津贴等。
第六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八章 学 生
第六十二条 学生身份认定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权利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依据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等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和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生义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大学生守则》各项规定;遵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按规定交纳学费和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生奖惩
学校根据有关奖惩规定,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告知当事者,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
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保障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选举学生会干部;审议学生会章程;审议通过《学生行为规范》;审议通过《学生会年度工作报告》;向学校提交关于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团体活动等事项的大会提案;审议或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的事项。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办学管理
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在江西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领导下,依据本章程的规定,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八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和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九条 合作办学
学校密切与社会、境内外行业和企业的联系,强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坚持需求导向、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创新引领的基本原则,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
第七十条 合同订立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规定流程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十章 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第七十一条 合并与分立
学校的合并、分立要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二条 办学终止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等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第七十三条 办学清算
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退回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发放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充分尊重出资者意见的基础上由审批机关统筹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七十四条 注销登记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印章交回审批机关,并报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七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性质、管理体制、办学状况等发生变化;
(三)董事会会议决定修订章程;
(四)学校举办者发生变更;
(五)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章程修订时,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应征求教职工意见。
第七十六条 章程的修订程序
(一)学校依照修改章程的决议或情形,在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章程修订草案;
(二)校长办公会审议章程修订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提交董事会审定,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核备案。
第十二章 校训、校徽、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校训
爱国 好学 为善 担责
第七十八条 校徽
学校校徽采用红色、黄色和白色三种颜色。校徽的中心是由图书馆和龙形水系环绕组成。图书馆象征知识的殿堂,寓意泰豪学子在这里汲取知识,成为栋梁之才;龙形水系环绕主要教学区域,是校园内重要的景观组成部分,寓意学校应如巨龙腾飞,蒸蒸日上。下方“2004”为学校正式成立的年份,代表着学校的历史源头。外圆上方为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九条 校庆日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五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在学校依法终止后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