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昌科技职业大学章程 ——

序  言

南昌科技职业大学是由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创办的非营利性本科层次职业大学。学校始创于2004年,前身为江西泰豪科技专修学院;2008年转设为江西泰豪动漫职业学院;2026年经教育部批准正式升格为职业本科大学,并更名为南昌科技职业大学。

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不断提升办学水平,致力于培养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建设特色鲜明、国内有影响力和示范性的高水平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职业大学制度,维护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南昌科技职业大学,简称:南科;英文名称为Nanch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NVUST”。

第三条  学校地址:江西省南昌小蓝经济开发区汇仁大道1333号。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注册登记部门为江西省民政厅。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非营利性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建设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自觉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主管部门和政府督导专员的监督与指导,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组织依法对学校的检查与评估,接受其他有关机构和教师、学生、社会的依法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泰豪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泰豪集团。

第七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制定学校章程;

(二)推选学校首届理事会成员,提名新一届理事长、副理事长、校长人选,可委派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并依法依规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三)了解、查阅学校包括理事会与各级内设机构的全部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各类报告与档案资料,对学校使用举办者投入的资金与财产、管理决策、教育教学、合作交流、社会服务、对外投资和财务运行等全部办学行为拥有知情权、监督权;

(四)可向学校推荐财务与审计负责人、法律顾问和有关后勤、中介、评价评估等各类第三方服务或合作的组织机构与个人,以及其他外部支持性资源;

(五)提出学校举办者变更,法人性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址与学校名称变更,发展基金比例调整、章程修改、重大基建项目和学校分立、合并及终止等重大事宜;

(六)依法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举办者全部权益或部分权益,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二)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依法完成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过户与确认。持续提供学校办学及发展所必要的办学条件,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变更,由举办者提出,依据与继任举办者签署的合法协议之内容进行变更。在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举办者变更和权益转让时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变更后的举办者不得从学校获得任何办学收益。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办学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公益属性,不断探索和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坚持德技并修,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坚持特色办学、内涵发展,坚持质量立校、科研兴校、人才强校,助力国家和区域新质生产力培育,服务“数字中国”战略实施及区域新质产业、未来产业的创新发展。

第十一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13000人左右。

第十二条  办学定位:坚定职业教育定位、属性和特色,发挥大型企业集团办学优势,立足江西,面向全国,植根行业和产业,培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打造特色鲜明、国内有影响力和示范性的高水平本科层次职业大学。

第十三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为主,兼顾专科职业教育,积极发展职业培训教育,努力探索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

第十四条  专业设置:学校为综合类院校,专业设置涵盖电子与信息、装备制造、文化艺术、新闻传播等专业大类,覆盖工学、艺术学、文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学校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紧密适配区域产业转型升级的需求,可增设或调整学科专业。专业的设置调整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动力,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及复合适岗能力为基本要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厚基础、宽适应、强技能、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发展新质生产力和未来产业为目标推动科教融汇,把科学研究作为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和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鼓励师生员工开展科学研究,与企事业单位开展横向合作,组织科技研发与技术攻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积极开展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国家战略,与国(境)外院校和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努力培养国际高端技术技能人才,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南昌科技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江西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与监督保障作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严格教材意识形态把关,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副书记由学校党委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校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方面工作。学校党委工作部门、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由党委研究决定和任命。

第二十三条 党建工作保障。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实行交叉任职。

学校党委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担任副理事长;党委和纪委有关人员通过法定程序分别进入学校理事会和监事会。

学校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以外的其他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学校党员理事和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织、宣传和统战部门主要负责人,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担任党委委员。

学校二级学院(系)的党员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兼任学院(系)党组织副书记。

第二十四条  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和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三重一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学校党委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书记、理事长、校长定期会商制度,重要议题应在会前相互听取意见,达成共识后,再提交会议研究;对存在分歧的,原则上应暂缓上会;对存在重大办学风险事项,党委书记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学校党委要领导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方案,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监督学校举措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南昌科技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执纪和问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与建设。学校党委根据组织原则与工作需要,讨论决定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设置;推进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深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

第二十七条  建立并落实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由学校党委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严格政治标准、规范发展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做好在优秀青年师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党员“双培养”机制,开展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设立党校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

第三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社会公众代表等组成,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经验。其中,举办者代表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教职工理事由学校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由7-9人的奇数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3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举办者提名,理事会全体成员选举过半数产生或罢免。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制定理事会章程,审定学校人事、财务、资产、教学改革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二)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的变更(由职工代表和党组织书记担任的除外);审议学校举办者变更、法人性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内容、办学地址、学校名称与举办者权益转让;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校长助理的聘任和解聘;

(三)审议、批准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学校重要工作执行情况;

(四)审定、批准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发展基金比例调整、重大基建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与利益关联方的交易、对外投资(政府资助和奖励经费、社会捐赠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对内对外担保、资产处置、融资借贷、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教职工的定编人数和工资标准及职工福利;

(六)审议、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必须由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理事主持。经三分之一以上(含1/3)理事提议,或理事长、校长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理事会,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每位出席会议的理事仅可接受一份委托。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与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构成利益关联关系的,该成员应当回避,不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不委托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出席会议的无利益关联关系理事应超过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理事会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年度预决算、担保融资、对外举债、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使用、开立撤销银行账户等重大财务事项;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讨论事项、讨论结果等。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第三十五条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存档材料应当由理事会指定专人汇总整理、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是学校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每届任期4年,由3-5人的奇数组成,其中党委班子成员、行政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至少各1人,分别经党委班子、行政班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

学校决策机构成员、财务、资产、人事、后勤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学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学校理事会、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及下设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校、院系(部)两级负责人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纠正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涉事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应邀列席理事会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及学校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对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理事会各项决策的实施;  

(四)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为监事会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监事会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的费用,由学校专项列支。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经监事长或1/2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内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1/2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节  校  长

第三十八条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原理和规划,了解学校主要专业领域或相关的产业行业,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任期4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三十九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定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施行;

(六)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管理学校资产;

(七)提名副校长等校级副职人选,任免校内各行政职能部门、二级教学单位等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八)主持校长办公会,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重大财务事项由校长组织提出,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

(九)学校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协助校长工作,并在校长的领导下分管相应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聘任期限原则上为4年,经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连续聘任。校长、副校长聘任与解聘应依规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为学校行政管理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班子与行政管理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校长办公会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校长辞职,应提前30日向理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其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领域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研究和审议重大教学事项,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工作。

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教学整体发展规划;

(二)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工作;

(三)指导学校课程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工作,审定学校课程设置与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方案;

(四)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校教材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建设,审定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审议学校教学工作中的重要规章制度及实施办法;

(七)审定校级优秀教学成果获奖名单,审议并推荐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候选名单;

(八)受理向上级部门申报各类教学建设、改革、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等程序规定的评审推荐工作;

(九)接受校长委托,处理其他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成员为不低于9人的单数。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学校发展咨询机构,由校内学术骨干和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对学校发展规划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产教融合、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和评议。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决议须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依法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等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一般由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院系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点建设等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2/3)出席方为有效。重大的会议决定以不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担任,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熟悉职称政策和评审标准,政治思想好,职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强,群众公认,身体健康。

职称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制度;

(二)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资格;

(三)负责教师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负责解释评审结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其他需评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设立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艺术教育、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并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代表以院(系)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修改学校章程;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参与中层干部竞聘考核测评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党委或上级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并审议学生会领导机构工作报告。

2.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3.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章程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4.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5.讨论学校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教学单位的学生直接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按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

第七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行政管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生管理、校企合作、招生就业、财务资产、安全稳定等工作,并经学校批准后根据实际工作与发展需要设置或调整内设机构。

第五十六条  二级学院(系)是学校开展办学活动的基层单位,条件具备的院(系)与行业、企业组织成立产业学院。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订本学院(系)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学术活动,检查并评价本院(系)教师的工作;

(三)负责本院(系)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负责本院(系)内部事务、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  产业学院按照“校企共建、权责对等、动态管理、持续优化”的原则,由二级学院(系)发起,经学校产教融合处审核与统筹协调,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组建并管理。产业学院设立理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实行校企双主体治理,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建设教学资源、组织实施教学、评估运行成效,保障其与产业发展同步,实现育人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

第五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党组织要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障监督作用;

(二)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管理权限范围内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基层党建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第五十九条  二级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院(系)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院(系)发展规划、人才培养、队伍建设、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文化建设以及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六十条  二级学院(系)可设立学术分委员会、教学分委员会,依法行使本单位学术、教学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党政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专业技术人员、行政教辅人员和辅导员、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制。聘任教职工应签订聘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涉及自身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委员会应在30日内复查并答复;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六)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职工专业技术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评先和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学校健全教师发展制度,完善教师发展培训制度、保障制度、激励制度和督导制度,营造有利于教师可持续发展的良性环境。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由学校管理,用于职业激励或教职工待遇保障。学校对所聘用的教职工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和业务培训,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能力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教育部及省教育厅规定执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学位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励、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通过正常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全部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通过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对取得优秀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家庭贫困学生和其他特殊学生给予必要的资助和帮助,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设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专门机构,建立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将就业指导服务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四条 学校开办资金:贰亿元(人民币),出资者: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投入、学费收费收入、财政专项补助、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资产包括通过前述渠道形成的资产、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主要表现为土地、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学校对上述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类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的资金、资产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每年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率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在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发展基金的计提和使用情况。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统筹考虑学科专业、教学质量、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兼顾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和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履行必要的校内程序,规范合理确定学费、住宿费及代办服务性收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备案。收费项目及其收费依据、收费标准、退费、投诉方式等信息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各方监督。学校向学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财政扶持资金和开展活动的其他往来资金等,均使用以学校名义专门开立、在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的银行账户,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按《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开设民办教育发展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民办教育发展资金等财政性资金,做到单独记账,专款专用,建立校内项目库,做好项目校内评审、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规范管理、规范使用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七十八条 学校如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关联交易、举借债务实施融资等交易行为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决策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章程约定实施。

第七十九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学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立财务、资产管理机构,选配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其中会计机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执行亲属回避制度。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十一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各项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学校具体财务事项的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等要求,重点落实限定性资产、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关联交易等管理、使用和监督的制度保障。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学校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实施清算等工作时,进行财务审计。学校因故经批准解散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和处理善后事项。

第八十二条  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以及其他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学校聘用、解聘承办学校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理事会决定。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有效降低学校办学风险。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办学规模、办学水平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重大财务事项。以“风险可控”为基本原则科学研判财务风险,将学校资产负债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落实重大财务事项报告等有关规定,当学校财务风险可能影响学校稳定办学和师生权益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八十四条  学校持续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为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与生活提供坚实保障。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含其前身)学习过的受教育者及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南昌科技职业大学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学校与广大校友联系的纽带和沟通的桥梁,以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的联系为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筹措资金,接受捐赠,运作和管理捐赠资金,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八十八条  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争取国家、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办学资源、增强办学实力,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积极发挥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主动对接国家和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稳定的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基地,促进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第九章  年度检查、督导、重大事项报告

第九十条 学校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年度检查,以年度检查为契机,持续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学校发展。

第九十一条 学校贯彻落实督导工作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党的领导、办学资质、资产和财务管理、招生与教学、收费、安全等督导重点领域的工作力度,完善相关制度,积极支持配合政府督导专员工作,主动汇报可能影响学校办学秩序和办学稳定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

第九十二条 学校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关于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工作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及国家有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训是“爱国、好学、为善、担责”。

第九十四条  校徽以中国传统文化“天圆地方”为整体构架,文字选用江西文化名人黄庭坚字体,融传统哲学与现代美学于一体。主色调采用紫红,与校园建筑色彩相映衬。中心以学校图书馆为核心意象,寓意以知识为基、以育人为本,搭建学生成长成才的坚实桥梁。“2004”为办学起点,传承初心、赓续文脉。卫星轨迹与齿轮造型紧扣科技前沿,凸显技术赋能、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特色。底部英文校名,展现开放办学、接轨国际的视野格局。整体设计将中国传统文化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文字与图案结构协调美观,彰显学校深耕职业教育、培育时代英才、服务产业发展的办学追求,并伴随以新一代电子信息为主的科技发展行稳致远、滚滚向前。

学校校旗为红底白字,旗的左上方为学校校徽,中间为黄庭坚字体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五月份第四个星期六。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十六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十七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学校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依法被撤销;

(五)因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不可抗力等迫使学校无法继续办学。

第九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未毕业的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第一百条  学校自行终止时,由学校组织清算,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进行清算时,对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偿还其它债务。

清偿后剩余的财产,由审批机关统筹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终止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等手续,将办学许可证交回业务主管单位,将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章  章程的修订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管理体制、办学状况等发生变化与章程不一致。

(三)理事会会议决定修改章程。

(四)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以及学校重大改革发展规划变更的,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修改的学校章程,经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等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为准。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负责解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理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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